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处理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best365官方网站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条 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应坚持有错必究及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且不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需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诬陷他人,或扰乱教学、工作及生活秩序,否则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成立“best365官方网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的申诉。该委员会组成如下:
主任: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及分管教学工作领导担任;
成员: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1名法律专家,2名教师代表及2名学生代表。
每次参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9人。成员组成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学生申诉的相关职能部门或学院(被申诉对象)的负责同志可列席会议,并有责任说明相关情况,但无表决权。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根据申诉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
(二)对正式受理的申诉展开复查;
(三)形成维持原处理、原处分决定,或作出需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复议决定;若需变更原处理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四)将申诉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并负责跟踪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接受申诉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工作。学生申诉受理机关为校长办公室,且指定一位副主任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长。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范围涵盖: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存在错误;
(二)原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楚。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对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对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书,填写《best365官方网站学生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提出申诉的日期以及联络通讯地址。
第十一条 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在申诉有效期内)补正。过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书后5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若需变更原处理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调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是否适当;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学院或学校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处分或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分或处理决定;
(二)处分或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对于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于变更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取消学籍处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记过及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当面告知并由本人签收;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停止申诉处理。申诉人在主动撤回申诉或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意见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书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或处理决定书或申诉处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江苏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学院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无故因原处分或处理决定过轻而要求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对于未请求听证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会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会有关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会秩序,对违反听证会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公正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会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会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会主持人允许,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九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主持人、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会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递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best365官方网站全体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best365官方网站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