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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官方网站章程

发布时间: 2026-06-22 09: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best365官方网站 简称明达学院;英文名称是MINGDA POLYTECHNIC INSTITUTE。

  第二条学校是由教育部于1999年审批设立的专科层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条学校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四条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学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的住所是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江苏汇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的开办资金:500万元人民币;

  出资者:江苏汇才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专科职业技术教育;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普通专科教育为主,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发展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best365官方网站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盐城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在校生规模达1万人以上党组织隶属于江苏省委教育工委。

         第十一条 中共best365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在学校治理结构中具有法定地位,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党委书记以外的班子成员应按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纪委书记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学校党委与学校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第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在行政部门、二级学院建立二级党组织(直属党支部),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在学校各项事业中的表率作用。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十八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专门力量,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建立工会、共青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多种组织,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资格: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公益事业;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推荐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 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然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罢免和增补理事;

  (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学校的变更、分立、合并或终止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的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办学许可证上的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应当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校长为专职,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实施奖惩。

  第三十二条学校成立监事会,设监事3名。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学校理事、校长、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 ,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 1-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监事(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校长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四)有权对理事会、校长损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学校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学校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外,资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向学校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学校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四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校在进行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时,进行财务审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五条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充保险、职业年金等。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六条未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学校获取报酬。

  第四十七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学校的财产。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四十八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申诉机制,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学生意见反馈与解决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倡导学生自由探索,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学校关心学习困难、经济贫困、心理困惑、就业困扰的学生,为其自我发展和健康成长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学校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八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

  第九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学校自行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决议后15日内,提交清算方案,成立清算小组,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清算完成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收回办学许可证。

  学校因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学校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学校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十七条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八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学校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九条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6年6月22日第8届第9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海通镇通海路3号
联系电话:0515-82314618

邮编:2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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